首页 > L1

《现代西方法理学》电子版-1992-6_北京大学出版社_沈宗灵

《现代西方法理学》《现代西方法理学》电子版-1992-6_北京大学出版社_沈宗灵

《现代西方法理学》

出版时间:1992-6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沈宗灵
页数:433
字数:396000


《现代西方法理学》内容概要[E]

本书研究西方国家20世纪,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迄今的法学基本理论——通称“法理学”或“法律哲学”,对这一期间它的各主要学派、主要代表人物的重要学说进行了论述、分析和批判。全书由导论、新自然法学和价值论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其他法学5编组成,共28章。

《现代西方法理学》作者简介[E]

沈宗灵,先生1923年出生于杭州,1946年毕业于国立复旦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翌年,远渡重洋,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政治系学习,次年获硕士学位。怀着一颗报国的赤子之心,沈宗灵回到祖国复旦大学任教,从此开始了长期的教学生涯。解放后,沈宗灵先生先后在新成立的新法

《现代西方法理学》书籍目录[E]

第一编 导论
第一章 什么是现代西方法理学?
第二章 现代西方法理学是西方历史上法理学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第三章 现代西方法理学概说第二篇 新自然法学和价值论法学
第四章 拉德勃鲁赫的相对主义法学及其后的转变
第五章 富勒的新自然法学
第六章 菲尼斯的新自然法学
第七章 马里旦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
第八章 罗尔斯的正义论法学
第九章 德沃金的权论法学第三编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第十章 霍菲尔德的法律概念分析学说
第十一章 凯尔森的纯粹法学
第十二章 哈特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第十三章 拉兹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第十四章 麦考密克的制度实证主义法学第四编 社会学法学
第十五章 锹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第十六章 埃利希的社会学法学
第十七章 庞德的社会学法学
第十八章 卢埃林的现实主义法学
第十九章 弗兰克的现实主义法学
第二十章 塞尔兹尼克的法律社会学
第二十一章 吕曼的系统论法律社会学
第二十二章 行为科学在法律中的体现第五编 其他法理学
第二十三章 波期纳的经济分析法学
第二十四章 批判法学
第二十六章 霍尔和博登海默的综合法学
第二十七章 诺伊曼的法治论
第二十八章 弗里特曼的法治论

《现代西方法理学》章节摘录[E]

书摘二、客观法和实在法
狄骥认为,社会连带关系既然是一切人类社会的基本事实,因而,尽管它本身不是人们行为规则或社会规范,但却是所有这些规则或规范的基础。
这种规则、规范是目的律,而不是自然界的因果律。因为它是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的产物。总而言之,这种规则或规范包括三个原则:(1)尊重旨在达到社会连带关系的一切行为,决不妨碍其实现并尽可能地促其实现;(2)不应从事任何有悖于社会连带关系的行为;(3)在实现社会连带关系中进行合作。归纳起来就是:“决不从事有损于同求或分工的社会连带关系。尽其可能地促进这两种形式的关系。”
这种行为规则或社会规范,就像社会连带关系本身一样,既是社会的,又是个人的。因为它在人们所生活的社会中存在,它又是个人的观念,且只适用于个人。
因此,其适用既是普遍的,又是有差别的,因为社会连带关系包括一切社会成员,不论强弱,无一例外,他们都负有必须遵守的义务;但每一社会成员的情况有所不同,因而其适用形式是多样化的。同样地,这种规则,就其内容而论,是永恒的,因为每一社会都是一种社会连带关系,但社会又是在发展变化着的,因而这种规则的形式又是不断变化的。
狄骥将这种行为规则或社会规范分为经济、道德和法律三种。它们构成一个体系,其中法律规则居最高级。这三种规则实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以社会连带关系为基础的,但违反规则而产生的社会反应形式有所不同。
第一种,经济规则,它规定有关财富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的行为。违反这种规则会产生有关财富及其生产和使用的社会反应。第二种,道德规则是有关社会风尚的规则,违反这种习惯会引起一种自发的社会反应。第三种。法律规则,它可以同时也是经济或道德规则,但反过来,经济或道德规则却并不是法律规则。换言之,经济或道德规则只在一定条件下才上升为法律规则。这种条件是:人们认为这些规则对社会生活以及对人们的“双重感觉”都极为重要,因而对违反这些规则的行为应以集体的、有组织的强制干预作为社会反应。所谓“双重感觉”首先是指人们的“社交感”(也即连带感),人们普遍感到,这运规则一经违反,社会连带关系就会趋于破裂;其次是指“正义感”(个人感),即感到自己负有对违反社会连带关系的行为必须作出反应的责任。
狄骥进而认为,这种法律规则或规范就是所谓“客观法”(objective law),它不同于实在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客观法是和人类社会同时存在的,它本身就具有制裁力,即使在国家出现以前就已存在;且存在于国家之外,国家的职能在于实现客观法,因而客观法高于国家及其制定的实在法。客观法,即“……法律规则的概念,如果理解为赋有社会制裁的一种社会规则来说,是全然不依国家观念为转移的。这一概念先于并高于国家观念,并比后一观念更为广泛”。实在法常被认为是根据国家主权意志创造的客观法。事实上,实在法仅仅是客观法的“陈述”,是用来保证尊重客观法的“手段的组织”。
在他后期的著作中,又提出了以下两种法律规则的划分:“规范的法律规则”(normative rule of law)和“建设的或技术的法律规则”(constructive ortechnical rule of law)。
规范的法律规则规定了对个人的命令或禁止,即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一定行为,如应纳税,不应杀人,等等。建设的或技术的法律规则指的是为尊重和实施规范的法律规则而设定的另一种法律规则,如确定有权执行制裁的机关及其权力范围等。这种法律规则显然是与国家不可分的。因此。这两种法律规则的划分实质上也就是前面所讲的客观法和实在法之分。据狄骥自己解释,在《拿破仑法典》中,除亲属篇外,只有三种“规范的法律规则”:缔结契约的自由、对财产的尊重以及因过失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义务,其他所有条款都属于“建设的或技术的法律规则”,它们是从以上三种规范的法律规则中获得效力并用以实施这些规范的法律规则的。

P197-P198

《现代西方法理学》编辑推荐[E]

在现代西方主要国家中,法学的基本理论学科通称为“法理学”或“法律哲学”。这里讲的“现代”泛指自20世纪开始,尤其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迄今。本书就这一时期法理学的主要学派、主要代表人物的重要学说进行了论述、分析和批判。全书见解深刻,分析入理,既是一本学术专著,又可作有关课程的教材或参考资料之用。阅读本书,我们可以一窥西方法学家的学术思想。


  • 暂无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