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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电子版-2011-2_法律出版社_成新民译

《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电子版-2011-2_法律出版社_成新民译

《特定常规武器公约》

出版时间:2011-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成新民 编译
页数:58


《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内容概要[E]

1980年10月以来,联合国相继通过了《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公约修正案和公约的五个附加议定书。截至2010年4月,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了该公约及所有附加议定书。为切实做好该公约和附加议定书的履行工作,受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履约事务局委托,我们编辑出版了《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单行本,供军队和地方有关单位学习研究和使用。
本单行本在编辑出版过程中得到了外交部军控司、国防部外事办公室、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兵指挥学院的大力支持和协助,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特定常规武器公约》书籍目录[E]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简称《特定常规武器公约》)(1980年10月10日)关于无法检测的碎片的议定书(一号议定书)(1980年10月10日)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水雷)、饵雷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二号议定书)(1980年10月10日)禁止或限制使用燃烧武器议定书(三号议定书)(1980年10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的决定(1982年3月8日)《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附加议定书(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或四号议定书)(1995年10月13日)《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所附的《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修正议定书》(修正的二号议定书)(1996年5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所附的(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修正议定书)》和《(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附加议定书》的决定(1998年8月29日)《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第一条修正案(2001年12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第一条修正案》的决定(2003年6月28日)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五号议定书)(2003年11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的决定(2010年4月29日)附录:《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缔约国批准公约修正案及附加议定书情况(截至2010年11月24日)

《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章节摘录[E]

第四条
批准、接受、核准、加入
1.本公约须经各签署国的批准、接受或核准。任何未签署本公约的国家亦可加入本公约。
2.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应交存本公约的保存者。
3.愿意受本公约任何一项议定书约束的表示,得由每个国家选择为之,只须该国在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时通知保存者该国愿意受任何两项或多项议定书的约束即可。
4.任何缔约国可在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后的任何时候,通知保存者它愿意受对其尚无约束力的任何一项所附议定书的约束。
5.缔约国已受其约束的任何议定书,对该缔约国而言,即成为本公约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生效
1.本公约应在第二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交存之日后六个月开始生效。
2.对任何在第二十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交存之日后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的国家而言,本公约应在该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交存之日后六个月开始生效。
3.本公约所附每项议定书应在二十个国家按本公约第四条第3或第4款的规定通知愿受该议定书约束之日后六个月开始生效。
4.对任何在二十个国家已经通知愿受一项议定书的约束之日后通知愿受该议定书约束的国家而言,该议定书应在该国通知愿受约束之日后六个月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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